Article 16

In force

以零售为主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场内划定不少于本市场营业面积百分之五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