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投诉第四十五条有效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向经营者核查投诉及投诉处理情况。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向经营者核查投诉及投诉处理情况的,应当向经营者发出核查通知书。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核查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或者处理意见书面回复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