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线路经营权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或者区交通执法机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可以将营运车辆扣押,责令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