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投诉第四十四条有效经营者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经营者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申诉。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或者申诉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