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投诉第四十三条有效市运输管理处、区运输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投诉。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