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区运输管理机构、区交通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活动的监督检查。

上述部门从事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