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投诉第四十二条有效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区运输管理机构、区交通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活动的监督检查。上述部门从事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