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在营运车辆上设置广告,除应当符合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外,广告设置的位置、面积、色彩应当符合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管理的有关规定。车厢内不得播放有声广告或者散发书面广告。利用候车亭设置广告的,总体面积不得超过候车亭立面的百分之四十,其中公益广告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广告总量的百分之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