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人居环境的义务,维护农村人居环境管理成果,对损害、破坏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有权劝导、制止和举报。农村人居环境管理相关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处。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2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