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人居环境管理经费列入公共财政预算。建立持续稳定的资金投入增长机制,加强农村人居环境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

自治县建立村民委员会(社区)和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农村人居环境管理多元化投入机制。

自治县推进农村人居环境管理中经营性服务项目的市场化,为农村人居环境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