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人居环境管理规划,并向社会公布。规划应当与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2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