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自治县县城建成区以外的农村人居环境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人居环境管理是指以农村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厕所无害化改造、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村容村貌提升和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为主要内容,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规划、建设、保护、治理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2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