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每年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期限内,向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并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依法核查。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