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自受理举报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举报投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期限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举报投诉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