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第二十三条有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营业执照;(二)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三)有开展业务必要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开办资金;(四)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