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开展业务必要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开办资金;

(四)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