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第二十二条有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