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