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第十八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市场化配置的人才引进机制,积极引进紧缺优秀人才。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用人单位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引进紧缺优秀人才。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