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人力资源国际国内交流合作,充分开发利用国际国内人力资源。

鼓励引进国(境)内外高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支持市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到市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资合作企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