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建设,将服务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完善城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管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