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细化专业分工,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建自主品牌,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的知名度、美誉度和社会影响力。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