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第十三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鼓励并规范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测评、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服务等业态发展,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