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第十二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实现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的信息共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相关标准,组织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人力资源信息网上采集、归类、分析和发布工作,为求职、招聘等提供服务,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