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综合运用产业、土地、财政、金融、税收、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鼓励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