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鼓励和支持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人力资源流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服务期、从业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规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