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工程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划定的城区引洮供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修建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设立界碑、界桩及限重等保护标识。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