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研判大气环境质量。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预警等级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