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并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四)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五)停止露天烧烤;(六)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七)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