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向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