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向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