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投诉、举报。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方便公众监督。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