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水资源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立节约用水奖励办法,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