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市实行节约用水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的内容。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