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教育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节约用水知识,提高全社会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公益性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