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投入机制,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入节约用水工作;对节水改造、节水示范和非常规水开发利用等项目,可以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