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等制度;
(二)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三)指导煤炭矿井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开发利用工作;
(四)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