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用水,有条件利用非常规水的,不得使用自来水。

鼓励优先使用非常规水建设人工湿地和湖泊等。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