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在节约用水管理和执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该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