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建设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和处理设施时,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雨水输配水管网等设施。

新建小区、城镇道路、公共绿地等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集蓄利用等设施。

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和个人兴建集蓄雨水设施,增加有效水源。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