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第三十七条有效建设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和处理设施时,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雨水输配水管网等设施。新建小区、城镇道路、公共绿地等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集蓄利用等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和个人兴建集蓄雨水设施,增加有效水源。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