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工艺,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工业园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统,区内企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