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水资源利用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以及农林牧渔业用水结构,支持现有水利工程的节水改造,大力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和生态农业。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