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制水环节的管理,采用先进制水技术,减少制水水量损耗。制水水量损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以水为原料生产纯净水、矿泉水、饮料的企业,应当采用节约用水工艺和技术,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