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工业生产的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用水计量设施。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应当安装计量设施。灌区改造、新建泵站或者泵站技术改造等农业灌溉项目建设,应当同时安装灌溉用水计量设施。

城镇新建居民住宅应当分户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民住宅未分户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的,应当限期安装。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