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用水单位和个人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分类计量。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