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方案,安装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竣工后,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未安装、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换,有条件的应当建设再生水回用等节水设施。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