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应当征求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的意见,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等对预算审查监督提供协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