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