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六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审计工作监督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