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六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审计工作监督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必要时,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单独作整改情况报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