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六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审计工作监督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中的突出问题、政府债务、国有资产管理、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专项审计,可以适时听取和审议专项审计报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