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利用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实现对支出预算和政策落实、部门预算执行、转移支付下达、重点项目预算执行及绩效情况、政府债务等方面的实时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必要时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反馈情况,对调查核实工作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