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处理情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